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制定并印发《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改造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2025年8月18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该《指导意见》,厦门40年以上老旧楼房满足相关条件可申请改造。具体情况如下:申请条件:老旧小区内包含多户业主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若建筑使用年限40年以上、建筑结构差、建筑功能不全、缺乏维修加固价值,或因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经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自主原地翻建。但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或者已纳入成片改造范围、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改造原则:自主更新改造应当遵循“业主自愿、资金自筹、改造自主、因地制宜”的原则,改造应经改造房屋全体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纳入自主更新改造范围的,应保证土地、房屋权利清晰,原则上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改造方式:可按照单栋住宅独立改造、相邻多栋住宅联合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整体改造三种方式实施。单栋住宅独立改造原则上应在原建筑基底范围内实施;相邻多栋住宅联合改造,经小区业主共同表决同意,可突破原有建筑基底进行优化设计以及开发地下空间作为配套设施;老旧小区整体改造的,可按国家、省、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筹措:建设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可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同时,可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渠道筹措资金。此外,项目可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应补助。建筑面积相关规定:在日照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增加不超过原面积20%的建筑面积,其中10%用于加装电梯和建设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10%用于原有住宅按套扩面。增设电梯、公共开放架空空间等新增的建筑面积由全体业主共有,无需补交土地价款,可按规定直接申请变更登记;因原有住宅按套扩面的,需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或房屋上市交易时,按申请受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价款。实施程序:经区政府批准,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作为自主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可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等负责组织协商和项目申请工作。改造按业主发起、部门指导、方案深化、区政府批准、审批建设、验收登记等程序组织。项目完成后,鼓励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设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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