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中有相关案例。在魏某诉何某等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明确了粉丝追星中侮辱诽谤他人的定责方式。具体情况如下:案件详情: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丝,四人均为微博用户。何某等三人曾发布关于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将三人举报。三人被举报后不满,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魏某认为其名誉权被侵犯,遂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定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何某等三人发布的内容虽未指名道姓,但配有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其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而魏某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使其他网友识别出内容针对魏某。其发布的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公众对魏某的评价降低,构成对魏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合三人发布微博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账号发布向魏某赔礼道歉及澄清事实的微博并置顶一周,同时向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例表明,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侮辱、诽谤他人,可构成人格权侵权,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了审理思路,有助于治理“饭圈”乱象,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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